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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建设单位准备建一座图书馆,建筑面积为5000m2,预算投资400万元,建设工期为10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编制了招标文件,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招标申请书,得到了批准。 建设单位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由于该工程在设计上比较复杂,根据当地建设局的建议,对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要求是最低不得低于二级资质。 拟参加此次投标的五家单位中A、B、D单位为二级资质,C单位为三级资质,E单位为一级资质,而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建设单位某主要领导的亲戚,建设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在资格预审时出现了分歧,正在犹豫不决时,C单位拟准备组成联合体投标,经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私下活动,建设单位同意让C与A联合承包工程,并明确向A暗示,如果不接受这个投标方案,则该工程的中标将授予B单位。A为了获得该项工程,同意了与C联合承包该工程,并同意将停车楼交给C单位施工。于是A和C联合投标获得成功。A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与C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 在上述招标过程中,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其行为是否合法,原因何在?
  • 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其行为不合法。
    理由: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了照顾某些个人关系,指使A和c强行联合,并最终排斥了B、D、E三单位可能中标的机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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