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东方化工厂发生水污染事故后,不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也未采取处理措施,还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三十三条决定对该厂合并处罚12000元,但有关司法人员认为该处罚超过了规定权限。于是县环保局再次作出决定,分别对该厂下达2000元和10000元的处罚决定书。请问东方化工厂这样做是否合法?
  • 这样做是违法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该厂作出处罚决定后,不得再次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该厂违反了以上两条规定.。县环保部门可采取两种处理方法。一是可根据造成污染事故和拒绝现场检查两种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两个处罚。二是可以对该厂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