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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高某将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某商场门前的便道上。此时恰逢三轮车工人康某(男,66岁)为该商场拉货至门前。康某认为摩托车“碍事”,将车挪开。高某不让动。争执中,摩托车被碰倒,高某便用右手打了康革左胸一拳。康某仰面摔倒在马路沿儿下,当即“伸胳膊,蹬腿,张嘴”。在群众的协助下,高某将康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尸体检验报告称:(1)死者康桂泉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因瘤破裂,引起大出血,心包填塞死亡。(2)死者胸部左侧有皮内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此一拳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被告人高某打一拳的行为与康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有因果关系。因为根据条件说,如果没有高某这一拳,则不会发生康某死亡的结果,故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康某患有心脏病的特殊体质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当然,是否应当追究高某的刑事责任,还应视其主观上是否有罪过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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