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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宣汉县某单位职工王某和女青年李某结婚不久,王某迷上了赌博,经常输钱,夫妻俩常常吵架。脾气暴躁的王某动不动便将妻子打得鼻青脸肿。1999年3月的一天,王某又因李某唠叨其输了钱,对着李某的胸、腹部一顿拳打脚踢。李某被诊断为脾脏破裂,随后其脾被切除。李某决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通过法医鉴定,她的伤情属重伤和七级伤残。之后,她又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丈夫王某的刑事责任。宣汉县公安局于2000年6月对王某刑事拘留,同月,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分析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的范围。
  •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包括:
    (1)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
    (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
    (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4)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本案中,首先需要证明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次,需要证明与王某故意伤害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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