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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诉讼上的自认的法律效力如何?
  • 诉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诉讼上自认一经合法有效作出,则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一是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一方面,诉讼上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另一方面,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也应受其自认的拘束,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任意地予以撤回。
    二是诉讼上的自认一般应具有拘束法院的效力,法院应当对自认的事实予以认定,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
    三是诉讼上的自认具有拘束当事人和法院的效力,但这种拘束力并非是绝对的。一般,下列情形不适用自认:
    第一,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事项。第二,法院应依职权进行调查的事项。第三,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作的自认,显然属于不利于共同诉讼人整体时,不产生自认的效力。第四,自认的事实,如果与显著的事实或其他为应予司法认知的事实相反,或根本为不可能的事实,或自认的事实依现有的诉讼资料,显与真实情形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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