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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封建特权制度法律化。表现在如下制度中:
    首先是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指八类权贵人物犯罪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这八类人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议制度的直接渊源是《周礼》中的“以八辟丽邦法”,自曹魏《新律》开始正式载于律文,“八议”制度的出现是封建礼法结合的产物,是“刑不上大夫”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其次是官当制度。官当制度即以官品或爵位抵罪,是贵族官僚犯罪后享受的一种特权。以官抵罪始于西晋;《北魏律》对官当做了进一步的规定;《陈律》正式使用“官当”这一名称,隋唐时期继承了官当制度。
    (2)罪行的确定以礼制为标准。表现在如下制度中:
    首先是“准五服以治罪”制度。五服制度即中国古代丧服制度,即以父系宗亲为例,上至高祖,下至玄孙。按丧服质地、样式及服丧期限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故称五服、五服制度原属礼治内容,晋律将其纳入法律,作为确定亲属之间立嗣、继承、赡养等民事关系及亲属相犯定罪量刑的依据,形成“准五服以治罪”制度,体现了儒家倡导的亲亲之意及纲常礼教。再则如“存留养亲”制度。即对犯死罪者,因其为家中独子孙,若将其处死,家中年迈之父母、祖父母将无人奉养,经奏请皇帝法外开恩,可将改罪犯免死,待其为家中老人养老送终后再对其执行流刑的制度。也体现了儒家提倡的孝道,仁恕观念。
    其次是“重罪十条”制度。《北齐律》将历代重大犯罪归纳为十种,即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如果犯此十项重罪,不在赎议之列。“重罪十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犯皇权的尊严及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二是侵犯父母尊长,破坏家族伦常关系的犯罪。作为封建社会打击的重点,体现了儒家的国家观,法律观和家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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