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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在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 某矿山新上一条生产线,未做环境影响评价,也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被环保局发现时已试生产了。如果按照条例第24条的规定处理,就需要责令违法者补办手续,但问题是违法者已经开工试生产,让其补办手续已无任何意义;而该条例第25条的规定又只适用于已报批而未经批准或者未经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条例第26、27、28条虽然设计试生产和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问题,但这三条规定的是建设项目已经办理过环评审批手续而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而继续拧试生产、环保设施未建成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情况。请问:对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而试生产或投产使用的,该如何处理?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上述提到的问题确实规定得不是很准确,因而在环境管理过程中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就不容易把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4年4月12日在《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问题的复函》中对这类问题提出了处理办法。“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且已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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