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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自备药品使用制度是什么?
  • 为加强患者自备药品的使用管理,保证用药安全、防止医疗纠纷,特制订患者自备药品使用制度。原则上不允许在医院使用患者的自备药品,主管医师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经过审批,才可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诊疗规范下达自备药品医嘱给护士执行。
    适用范围:
    (1)病情危急,医院内无备药可供,患者又有自购或自备“合格”的药品。
    (2)一般病情,但医院因各种原因无法供应的药品。
    使用程序:
    (1)临床确需使用自备药品时,医师应填写“自备药品使用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经医务处审批同意后方能使用。
    (2)若需由病房护士保管的“自备药品”,应在使用审批表中记录清楚“自备药”的规格、剂量、剂型、数量、有效期等。
    (3)科室内建立自备药品使用登记本,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床号、自备药品名称、药品购置发票号及购置地点。
    (4)自备药品使用需经治医师开立医嘱,医嘱上注明“自备药品”。
    (5)药物配制和使用前,由护士按常规要求进行查对及配伍禁忌,并有用药记录。
    使用要求:
    (1)不得保管与使用药品标志不清晰的、过期的、变质的药物。
    (2)医院任何员工都不得给患者使用无医嘱的任何药物。
    (3)未“自备药品使用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出现使用自备药品纠纷,由当事者负全责。
    (4)住院患者的自备药品使用审批表纳入病历归档永久保管。注射剂和外用药仅限口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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