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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权利救济制度。
  • 所谓权利救济是指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后所给予的法律上的弥补、补救,以使其合法权益恢复至受侵犯前的状态。
    按照权利救济的途径和程序,高等教育领域的权利救济可以分为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其中司法救济又可称为诉讼救济,是指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为受害人提供的救济,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救济和民事诉讼救济;非司法救济是指通过诉讼程序以外的途径由行政机关和学校提供的救济,主要包括申诉和行政复议。 
    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了教师的申诉权利:“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教育法》第43条第4项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第5项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59条—第64条规定了学生对于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校内申诉和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申诉的程序。 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所能寻求的法律上的救济,这种救济主要包括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和教育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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