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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县国税局中心税务所2001年8月5接到举报,反映所管辖的东方红砖厂多年偷税问题。税务所接到举报后,对该厂纳税情况进行案头审查,该厂是集体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995年3月份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档案资料反映,该企业自1995年6月-2001年7月共缴纳增值税10万元。 2001年8月6日,税务所派2名稽查人员到该企业检查,当稽查人员出示合法手续后,厂长李某借会计不在家多次拒绝检查,税务所对其拒绝检查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之后接受检查。税务所对该厂1995年开业以来至2001年7月纳税情况进经检查,经查发现: 1、1995年3月采取开大头小尾发票手段,少缴增值税2000元; 2、1997年3月采取虚假申报手段,少缴增值税5000元; 3、2001年5月因企业计算错误等失误,少缴增值税3000元; 4、2001年6月采取销售不入帐手段,少缴增值税2万元; 5、2001年6月赊销砖50万块,每块砖0.212元,没有记帐。 稽查人员考虑到问题的严重,检查过程中该厂又不积极配合,随即请示县局,经县局局长批准,查封库存砖,价值6万元。税务人员拟对该厂做如下处理: 1、对少缴增值税行为均按偷税处理。 2、对企业拒绝接受税务检查行为处以定额罚款3000元。 3、对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行为处以定额罚款1000元。 该厂是否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说明理由。(假定偷税额、应纳税额按照本题检查期间提供的有关数据计算)
  • 对该厂应移送,该厂已构成偷税罪,该厂已缴税额10万元,偷税33000元,偷税额占应纳税额比例为33,000/(100,000+33,000)=24.81%(10%以上30%以下),且偷税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刑法》第2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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