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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厂自2000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飞天”商标;2001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飞天”商标。2003年5月,乙厂的“飞天”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2004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飞天”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 (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 (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飞天”商标?请提出可行性建议。
  • (1)甲厂侵犯了乙的商标专用权。因为,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专用权,乙厂的“飞天”商标被核准注册后,乙厂便对该商标享有排除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的专用权。
    (2)甲厂侵权行为始于乙厂的“飞天”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即2003年5月。因为在此之前,乙厂对“飞天”商标并无专用权。
    (3)甲厂若要在衬衫上继续使用“飞天”商标,有三种可行性举措:第一、购买乙厂的“飞天”商标;第二、甲厂获得对“飞天”商标的许可使用权;第三、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乙厂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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