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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年某月某日,某站承运了一敞车“铬铁”。该车运输途中在某编组站进行技术检查作业时,列检和调车人员发现该车冒浓烟并伴火焰,经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大量黄沙覆盖,隔断“铬铁”与空气接触,到16时40分火势被全面控制。经调查核实,该车货物实为硅铁,成分是:硅44-48%,铝7-12%,钙6-8%,钡16-20%,该货物遇水会产生有毒易燃气体并发热,当积热到一定温度后,易燃气体即刻燃烧。请指出托运人托运此车货物违反哪些规定?车站受理承运检查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应采取哪些措施?
  • 托运人违反法规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九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5.《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说明所托运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对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管理、需凭证运输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提交相关证明。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品名进行托运;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托运人责任:受利益驱动,谎报硅铁为铬铁,逃避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审查和安全监管,违法办理敞车运输。
    发站受理承运检查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完善的查堵匿报、谎报措施和手段。
    2.对托运人货源状况底数不清,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控制流于形式。
    3.未按安全卡控措施检查待装货物。
    4.安全意识不强,对可疑货物没有及时提出性质辩识工作要求。
    下一步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通过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特别是托运人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2.把防止和查堵匿报、谎报危险货物及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的工作作为重点,认真研究对策,细化措施,加大专用线、专用铁路装车和集装箱门到门运输的检查力度,切实堵住危险货物运输上的漏洞。
    3.严格执行《暂行规定》“特殊规定”第66条规定要求,对因棚车数量不足需敞车代用的,要求出示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产品质量保证书”,且与车站签定“安全责任书”和试运协议,吨袋包装及篷布遮盖、装载加固等符合规定。
    4.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铁路监管部门对谎报、匿报品名及违规承运者应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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