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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单位职工因工受伤,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2万元,单位认为该职工在事故中有违反操作规程的过错,要其自负医疗费的20%(该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该单位这种做法对吗?为什么?
  • 该单位做法不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该单位应补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用。该职工只要是工伤治疗费用,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用人单位就应当全额支付,用人单位要求职工个人承担20%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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