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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A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因为A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 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愉愉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错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在案件定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以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因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不利于已的案件事实的承认,构成了诉讼上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本案中,B的自认就免除了A的举证责任,所以人民法院可判决A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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