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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乡欲在其所邻的公路上修一条通往该乡鱼塘的支路,特向县林业局申请砍伐行道树若干立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支路修好后县文通局以该乡非法采伐行行道树为由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该乡不服,诉讼至人民法院,县林业局以县交通局侵犯其行政管理权为由申请加入诉讼,法院将其列为本案第三人。如果本案林业局没有行道树采伐许可证的颁发权,其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什么负任?理由是什么?
  • 如果本案林业局没有行道树采伐许可证的的颁发权,则应当因其越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因为:
    (1)由丁行政机关之间内部权限不清而使相对人蒙受的损失,应当由国家统一承担。
    (2)本案原告对于其违法行为没有主观的过错,如果原告受到处出,而林业部门可以不负任何责任的话,显然不公平。
    (3)由丁原告没有违法的故意,其违法行为是于林业部门越权发放许可证引起的,因此县交通局应考虑这一情节,原告因事实违法而受到的行政处罚,林业部门应当赔偿原告的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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