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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A公司承建的某厂房工程,监理单位B公司。在施工中,A公司将附属施工项目发包给王某,6月25日为了赶工期,王某临时租用25T吊车将堆积高度8米,单块重量1.5T的混凝土试压块至上而下逐块向地面吊运。当日21时,吊车司机临时找来有特种设备指挥操作证的陈某、小工连某,在汽车大灯损坏一只的情况下开始吊运作业,在吊臂旋转时,吊起的试压块将高处吊索作业的陈某、连某二人碰落至地面,导致二人多处骨折。 现场勘验情况: 1.吊装作业前未编制吊装作业专项方案。 2.吊装作业现场A公司和B公司均无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无陈某、连某三级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资料。 本案中A公司存在哪些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 该案例中,A建设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
    (1)违法分包,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
    (2)对具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起重吊装作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审查。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新工人进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吊装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未有效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导致起重吊装在夜间未有足够照明的情况下违规作业。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一)、(二)项,第六十四条(一)项,第六十五条(四)项之规定,A公司应承担停业整顿并处罚款10万-30万元的行政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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