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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企业通过公开招工,招用了一批职工,并分别签订五年的劳动合同。三年后,为配合市政建设,企业准备迁址。5名职工,要求到距家较近的分厂工作,未能如愿,拒不随迁,企业以不服从调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另35名职工是专用车床的车工,新厂中该种专用车床已不再使用,企业难以安排,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并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40职工遭到退工后,一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该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 该企业的处理不正确。因市政动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发生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40名职工均在合同期内,5 名职工要求到分厂工作实际上是提出了变更合同的请求,企业不应以不服从调动为由解除合同;另35名职工,是企业难以安置,企业应提出变更合同的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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