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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198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1989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乙厂处理本案的实体方案有哪些?
  • 可行性方法有:乙厂可与甲厂协商,将注册商标使用权许可或转让,或要求赔偿,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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