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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李某在2005年2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冰箱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为什么?
  •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5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②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③凡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
    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④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⑤对于由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附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在本案中冰箱没有检验合格证,当属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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