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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国有股权界定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 (1)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股权界定。股权界定分为改组设立和新设成立两种情况。
    改组设立时:
    ①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如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指评估前净资产,下同)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低于50%(不含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新设成立时:
    ①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家股。
    ②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2)要依据国有股权的管理权限履行审核批准程序。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国务院国资委或财政部审核批准,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
    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须报国务院国资委或财政部审核批准。
    (3)要取得关于企业设立时国有股权(包括国家股及国有法人股)的设置文件。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省级财政或国资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是企业提交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必备文件。该设置文件中需要明确国有股的界定及设置,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股权性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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