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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如何认定企业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性?
  • 根据国务院令[2002]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与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未经过国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能作为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
    一般来说,如果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地方“土政策”,与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不相符合,则会在发行上市过程中产生以下问题:第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计算发行人三年净利润总额应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要求,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应该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如果拟上市企业本来规模较小,利润额并不是很大,则扣除这部分非经常性损益后,是否能够达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财务指标要求可能会存在疑问。第二,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当发行人计算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要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企业如果存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或返还,将会影响到股票的发行价格。第三,在实践中,对于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或者违反国家税法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可能被追缴(包括滞纳金)风险的,发行人除提供省级税务部门的确认文件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外,应在招股文件中作可能被追缴税款的风险提示并由实际控制人或发行前的全体老股东承担这种税收追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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