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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作品,201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暑名顺序为甲、乙。201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请问:乙是否侵犯了乙的署名权?为什么?
  • 不侵权,本案中乙的行为只是不些欠妥。因为作为合作作者,甲乙双方对作品都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署名的权利。表明作者的先后顺序并不影响合作作者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故本案中乙调整署名顺序即使有误,也没侵犯甲的署名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并未明确包括决定作者署名顺序的权利;著作权法也没有将变更作者署名顺序列为侵权行为。本案中甲乙双方虽对署名顺序有明确约定,乙擅自改动署名顺序也只是违反约定的问题,而不构成对署名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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