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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什么是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
  •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世界上许多国家,诸如美国、日本、法国、荷兰等国均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了专利保护。世界各国共有以下几种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一是美国式的专门法加专利法的重叠保护模式,在美国除了在专利法中明确地把植物新品种作为一项内容进行专章规定外,还制定有《植物品种保护法》这样的专门立法,但这两部法律在调整对象上是有分工的,专利法只保护通过无性繁殖法培植的品种,对其他品种则纳入到专门法中进行调整。同时,其《植物品种保护法》也规定,凡是取得专利的植物品种,不可再申请植物新品种证书。二是意大利等国采用的专利法单独保护的模式。三是以我国为代表的采用专门法单独保护的方式。我国所采用的模式有利于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应用,但这种模式也产生了专利法和专门立法的衔接问题。
    我国《专利法》不保护植物新品种,只保护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根据《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于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权,但对于其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授予专利权。在该法第11条第1款中又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该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就将方法专利延伸到了依照该方法所获得的产品上。可见,部分植物可获得一定的专利保护,然而方法专利延伸至产品的原则如何体现在植物方法专利上?通过方法专利生产出的产品只能是单个植物,这种产品有可能是植物新品种,也有可能不是,即使是植物新品种,由于方法专利需符合专利法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这种要求对新品种而言要求太高,尤其是新颖性的标准,几乎可以将大部分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排除出专利申请之外。所以,专利法的保护是相当有限的,而且条件也相当严格。因此为了加强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我国于1997年专门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了专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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