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1999年4月,甲省甲市发起设立一家综合类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甲甲证券)。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张某为甲市经委工作人员;李某原为甲省某会计事务所高级会计师,但因1997年为一家上市公司办理有关会计事务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师资格;吕某现同时兼任另一家证券公司的监事。这些情况没有向证监会报告。公司成立后,为了自营购买某股票,于1999年10月10日至10月25日,动用资金520万元,其中绝大部分是占用客户存入的保证金。这些情况被证监会发现。张某、李某、吕某是否可以担任证券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说明理由。
  • 张某不可以。《证券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李某不可以。《证券法》规定:因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注册会计师,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吕某也不可以。《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业务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