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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有3家饮食店在营业过程中所产生的油烟废气严重地影响了楼上住户的正常生活。楼上住户强烈要求环保部门处理。环保部门多次上门督促3家饮食店进行治理,责令饮食店加高油烟管道至屋顶并安装油烟净化器,但3家饮食店我行我素,都没有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实施改造,落实措施,环境污染依旧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富阳市环保局依据国家环保局、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的有关条款规定,向3家饮食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产生油烟废气污染的设施立即停止使用。但是,被罚的饮食店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环保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法院却认为《通知》的规定只适用于饮食、娱乐、服务企业,而未明确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因此不予强制执行。法院不强制执行是否正确?
  • 我国的环境法在涉及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时,一般采用的是“单位和个人”的概念,单位又包括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如果雇佣多人从事经营活动,显然可以把其当作一个经营实体来看待,从而也就成为企业性的单位;如果仅是个人从事经营活动,就可把其作为个人。因此,无论是从单位方面说,还是从个人方面说,都是要适用环境保护法的。从《通知》的内容看,该规定适用于:“县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单位、个人”,那么,个体工商户无论是以单位的名义还是以个人的名义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业,都是应遵守该《通知》的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这里用的是“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的概念,而不是用的“企业”概念。这里的“经营者”,无疑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单位和个人。因此,认为《通知》只适用于企业,不适用于个体户,是不符合我国整个环保法规定的精神的。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环保部门处罚决定的3家饮食店应当强制执行,即对3家饮食店产生油烟废气的设施进行强制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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