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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人武部干部陈某与王某在值班室对着墙壁练枪法。当时,人武部部长曾对陈、王二人进行劝阻,说容易发生事故。但陈、王二人不听,继续练枪法。陈装子弹,王开枪,结果子弹穿过窗户打死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张。本案中,陈某与王某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 (1)陈某与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第二,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第三,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上述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本案中,陈某与王某没有致张某死亡的共同故意,他们的犯罪主观方面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他们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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