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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省A市某公司与乙省B市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5个月内交货、提货。供方B市某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就去C市组织货源,并将货物放于C市火车站运往甲省A市某公司指定的收货地点A市。合同履行一部分后,由于市场发生变化,A市某公司不愿再提货,致使大部分货物压在C市火车站。经多次协商不成,B市某公司以A市某公司为被告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以双方均不在C市为由,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A市中级人民法院。而A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市为由,将案件退还C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究竟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 根据本案情况,合同履行地C市和被告住所地A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向C市法院起诉,也可以向A市法院起诉,都递交了起诉状的,应当由最先立案的法院为管辖法院。本案由C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较为妥当,因为合同履行地对调查取证、方便审理和执行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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