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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公海制度有何新的发展?
  • 1958年的《公海公约》编纂了传统海洋法关于公海法律制度的习惯法规则,把传统的海洋自由概括为航行、捕鱼,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飞行四项自由。《公海公约》还对船舶国籍、船旗国的管辖权和义务作了新的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吸收了《公海公约》的规定,大部分规定与《公海公约》相同,只是由于海洋法已新设了专属经济区和群岛水域两个新海域,公海即排除了这两个自成一类的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海洋自由扩大为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捕鱼、科学研究等六项自由。关于公海上的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以专章作了详细的规定。
    其它:
    公海上行使管辖权的方式:旗帜的查明权、登临权、紧追权
    旗帜的查明权:
    1)实施主体:任何国家的军舰
    2)实施内容:要求公海上的船舶展示其旗帜
    3)实施方式:
    1.升起自己的旗帜,放空炮一响,
    2.发一实炮越过船首
    3.使用武力强迫停航,临检
    4.军舰对未经授权而悬挂该国旗帜的任何外国船舶进行拿捕,并可带至本国任一港口,予以惩罚。
    海盗行为的主体有私人船舶和飞机、叛乱船舶和飞机、叛变的船员和乘客;
    海盗行为的客体是国家领海范围以外一切水域、任何公有或私有船舶、船上的人或货物。
    在公海上,船旗是确定船舶国籍的有效证件之一,《公约》和其他有关的国际公约都规定,船舶航行应悬挂旗帜,且仅应悬挂一国的旗帜。
    “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更换旗帜的船舶,对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主张其中任何一国国籍,并视同无国籍船。”
    《公约》规定,每个国家应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有效地进行行政、技术和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
    公海普遍性管辖权的行使: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授权并有清楚标记可以识别的国家公务船舶。
    公海的历史发展:
    1.西班牙葡萄牙第一次分割海洋;
    2.法国和英国第二次分割海洋;
    3.马汉理论引发第三次海洋分割;
    4.第四次分割仍在延续。
    公海的法律地位:
    (1)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都有利用公海的权利;
    (2)任何国家不得有效的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
    公海自由的基本含义:
    1.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
    2.所有国家均有平等行使各种公海自由的权利;
    3.侵犯公海自由原则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公海自由的限制:
    1.公海自由必须在《公约》和其他国际法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
    2.各国在行使公海自由时,应适当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
    3.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不应将公海变成军事活动、侵略和战争的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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