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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王某自2008年12月起从事自行车配件加工,已申请取得个体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2009年3月,某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举报对其进行查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因本案系举报案件,故未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并于4月14日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王某应纳增值税2000元,滞纳金若干元。4月17日,稽查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未缴的增值税处三倍的罚款。罚款6000元,并责成王某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稽查局工作人员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王某拒绝签收,工作人员依法将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王某认为税款核定有问题,并于4月26日缴纳2000元税款、滞纳金若干元后申请行政复议。县国税局认为王某未缴纳罚款,决定不予受理其行政议。因王某逾期仍未缴纳上述罚款,8月28日,县税务局局长签字后,稽查局扣押了王某部分配件及王某自用的电瓶车一辆。案件定性为偷税是否准确?
  • 对案件定性错误。不应定性偷税,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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