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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4年1月1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乙公司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向丙公司购买机器5台,机器编号分别为E、F、G、X、Y,甲公司拟将该批机器分别用于不同的厂区。丙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该5台机器,收到甲公司验收合格的通知后,乙公司于2014年2月1日向丙公司签发了一张由A银行承兑、2014年7月1日到期、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 2014年2月15日,丙公司因急需资金,将该汇票转让转让给丁商贸公司,丁商贸公司向丙公司转账支付资金95万元;丁商贸公司为支付采购款项,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戊公司。 2014年3月1日,E机器在使用过程中突然失控,造成临时经过厂区的刘某死亡,刘某家属要求甲公司赔偿,甲公司以E机器所有权尚属于乙公司为由予以拒绝。 2014年3月15日,F机器遭雷击全部毁损。 2014年4月20日,因甲公司出售G机器所在厂区,G机器亦一并被甲公司售予B公司,B公司对G机器属于融资租赁物并不知情,G机器按公允价值作价并已随同厂区一并交付B公司。 2014年5月10日,因过度使用,X机器出现严重故障,甲公司聘请C厂修理人员修理机器;X机器修复后,C厂要求甲公司支付修理费用,甲公司以修理费应由出租方乙公司负担为由予以拒绝;C厂遂派人强行拉走X机器,主张行使留置权。 2014年6月10日,某行政部门在对Y机器所在厂区进行检查时发现,甲公司并未取得使用该种机器设备的安全许可,拟责令甲公司停业整顿,甲公司以该机器设备所有权归乙公司,应由乙公司取得安全许可,甲公司对乙公司未取得安全许可并不知情为由提出辩解。 2014年6月20日,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甲公司未付租金已达4期,且经多次催告拒不支付为由请求与甲公司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2014年7月10日,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乙公司和甲公司的融资租赁纠纷未解决为由予以拒绝。 已知: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对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承租人欠付租金时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等问题均未作出明确约定,乙公司未对E、F、G、X、Y5台机器采取任何所有权公示措施。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丁商贸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 丁商贸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债务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本题中,丙公司和丁商贸公司的行为属于变相贴现,丁商贸公司显然未取得经营贴现业务的资质,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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