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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本质上是一个委托贷款(即委托银行贷款)或者资金拆借活动,只不过银行对委托人出具了存单,从而使借贷关系以存单关系的方式表现出来。当存款人持存单或者其他证明存款关系的凭证(如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以下概称“存单”)向银行主张兑付时,银行以存款人与第三方用资人之间存在委托贷款关系或资金拆借为由,拒绝支付存单票面所记载的本息。
    在这类纠纷中,通常存在三方当事人:出资人、银行、用资人。出资人把资金拆借给用资人,取得比银行存款更高的利息。如果按照正常的途径,这一交易应当采取委托贷款的方式,即出资人把资金委托给银行再转贷给用资人,出资人承担收益和风险;银行作为中间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但出资人却要求银行出具存单,出资人依存单取得正常存款利息,同时从用资人处取得高额利差。出资人通过要求银行出具存单,把它与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变成了存款关系,从而向银行转嫁第三人不能还款的风险。银行之所以参与这类交易,或者是为了拉存款而迎合了客户的要求,或者是存在内部徇私舞弊,损害银行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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