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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发行过内部职工股的企业的申请材料有何特殊要求?
  •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材料中,除常规材料外,还应提供的文件包括:有关内部职工股发行和演变情况的文件(历次发行内部职工股的批准文件、内部职工股发行的证明文件、托管机构出具的历次托管证明、有关违规清理情况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对前述文件真实性的鉴证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清理以及是否存在潜在隐患等情况的确认文件;中介机构的意见(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和清理情况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内部职工股审批、发行、托管和清理情况的核查意见)。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如发行过内部职工股,或出现原工会持股或职工持股会持股进行转让的,应主要披露以下情况:
    (1)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及发行情况,包括审批机关、审批日期、发行数量、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发行缴款及验资情况;
    (2)内部职工股发生过转移或交易的情况;
    (3)历次托管的情况,包括发行时前10名持有的情况、以及发行前托管的前10名持有人的情况,托管单位变化的情况及原因,托管与被托管单位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比例、应托管股票数额及实际托管数额的差额、托管完成时间,未托管股票的数额及原因,对未托管股票的处理办法,本次股票发行前托管的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
    (4)发生过的违法违规情况,包括超范围和超比例发行的情况,通过增发、配股、国家股和法人股转配等形式变相增加内部职工股的情况,内部职工股转让和交易中的违法违规情况,法人股个人化的情况,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情况;
    (5)对尚存在内部职工股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的,应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等;
    (6)对发行人存在原工会持股或职工持股会持股进行转让的,应详细披露有关持股和转让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以及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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