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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针对哪些人进行的?有哪些人不能成为被激励的对象?
  •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12月3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根据《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号》的规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的规定,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目前,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此外,如果公司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还要遵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于2006年9月30日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规定,即:
    (1)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
    (2)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3)实施股权激励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应根据上市公司发展的需要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相关情况综合确定。
    (4)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的负责人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的,可参加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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