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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论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局限性。
  • (1)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是中国由古代向近代社会转折时期农民革命战争的产物。具体的历史条件使它与以前农民政权的法律制度有许多区别,主要是纲领更明确,内容更充实,实行时间更长及后期出现了资本主义倾向;但它毕竟是农民阶级在反对封建统治的斗争中创立的,因此具有农民政权法律制度的鲜明特色。具体来说,有以下基本特点:
    第一,太平天国的立法,主要是以西方原始基督教的某些教义与中国古代的大同思想和农民的平均、平等观念结合起来的思想作为指导,后期在一定程度上受西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的影响。
    第二,太平天国法律的内容具有两重性,既具有反封建的和在一些方面体现出民主、平等精神的进步性,又具有浓厚的封建制法律因素的落后性。如繁复的封建制和领导层的特权制,与封建制无任何差异。这是农民阶级受封建意识形态影响的突出表现。
    第三,太平天国法律是宗教教规、军法和普通法律的混合物。宗教教规、军法都是法律,具有普遍的效力。这是太平天国政教合一、军政合一的反映。特别是宗教具有特殊的作用。如天父的传言具有最高的效力,即是天王也必须遵照执行。杨秀清还经常假借天父下凡审讯某些重大案件。所以,太平天国法律又具有神秘的宗教色彩。
    第四,太平天国诸法中,军法、刑律较为详多,刑罚也很严酷。如对敌人,特别是对谋反、通敌叛变分子常处以“点天灯”、“五马分尸”等酷刑,以至诛连“通馆通营”。这有封建刑罚的影响,也与当时敌我斗争尖锐、复杂、军事斗争胜负关系较大有密切的联系。
    (2)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具有反封建的革命性,这是其本质和主流,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但是它又有农民阶级本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为以后的革命法制提供了有益的教训,其局限性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济制度上的绝对平均主义。
    从《天朝田亩制度》的精神上看,太平天国的土地所有制实际上不是农民所有制,而是实行天国所有制。其一,产品不归己,而归国库;其二,经济上实行绝对平均主义,取消私有。由于《天朝田亩制度》中的这些规定完全脱离实际,又处于战争环境,所以《天朝田亩制度》中规定的土地制度,事实上是不能实现的,只能是一种平均主义的空想而已。
    第二、维护等级森严的封建特权。
    它确认“贵贱宜分上下,制度必讲尊卑”的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具有浓厚的宗教迷信色彩。
    洪秀全等人创立的拜上帝教被奉为太平天国的国教,强迫所有人民一体信奉,该教教义便成为至高无上的准则。而维护宗教教义便成为太平天国法律的重要内容。
    第三、不能正确区分敌、我、友,对内刑罚过于苛严残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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