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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结婚时间短能否成为拒绝履行夫妻扶养义务的理由?
  •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就形成了一系列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夫妻双方负有的相互扶助和供养的义务称为扶养,夫妻之间的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配偶身份权的重要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该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活上的照顾。夫妻扶养属于生活保持义务范畴,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同时还是人类个体婚制形成以来婚姻一直负载的基本功能。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在婚姻关系有效持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
    夫妻扶养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方因某种原因致使其就业或谋生能力暂时或较长时间丧失,而另一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必要的其他开支,如支付医疗费等。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扶养权利人一方的实际需要、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夫妻扶养费的给付标准。
    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以婚姻存在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养为条件。符合上述要求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就产生了,而不以是否共同生活以及结婚时间的长短为条件。凡与法律规定的情形相符合者,则必然地、强制性地产生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允许当事人凭自己的意志进行自由选择和变更。因此,结婚时间短不能成为拒绝履行夫妻扶养义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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