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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李某(溥仪遗孀)曾与贾某是邻居,贾某曾帮李某整理溥仪的日记及其他的遗留文字,并整理李某的一些口述资料,后以署名“李某”、“贾某整理”的方式将有关整理资料的文章发表于杂志上。后来李某又与王某合作,并将溥仪日记、其他文稿及出自贾某手笔的整理资料(约二万多字)全部交给王某,王某在上述材料基础上完成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与此同时,贾某自费采访三百多人,查阅大量档案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 为此,李某和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贾某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抄袭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达70%以上,侵犯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存书、停止侵害、赔偿损害等。 被告贾某辩称:《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是自己根据调查、收集的历史资料独立完成的,不存在抄袭;相反的是,王某使用被告的整理成果用于《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中,已构成侵权。 《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
  • 应当属于被告贾某所有。因为贾某使用的材料属于历史资料,而作为历史资料的素材,原则上属于共有领域的财富,不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对于本案中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和《溥仪的后半生》两书,由于对象是同一个,所参考的历史资料很多是同样的,因此内容上不可避免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不能就此认定一定存在抄袭,也不能因为自己写过溥仪的事情就禁止别人再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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