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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0年8月环保部门对某企业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09年底建成并投产,厂区内建有与建设项目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但该建设项目自投产以来,一直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现场取样监测,其水污染物各项指标达标排放。问:该企业有哪些环境违法行为?对该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应如何处理?
  • 违法行为有两种:一是该企业在建设前未办理环评手续,违反了《环评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是虽然建成了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并达标排放,但其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依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处罚规定的复函》(环发〔1999〕249号)解释,直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并要求限期补办手续,待环评批复且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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