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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刑事赔偿的免责范围是什么?
  • 1、受害人故意引起导致关押或被判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适用这一免责事由,必须符合条件:
    (1)受害人须有主观故意;
    (2)受害人所作的虚假供述或伪造的证据应当对认定犯罪具有关键性作用或决定作用;
    (3)受害人故意与被羁押、被判刑有因果关系。
    2、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刑法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有下列情况:
    (1)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以外之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
    3、对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施了羁押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上述2、3项的人拘留、逮捕的,国家不负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
    4、司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导致的损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主要表现为:
    (1)司法工作人员作出的与其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
    (2)利用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5、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
    7、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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