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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A派出所民警周某在双休日陪爱人逛街时,因借钱炒股一事与爱人发生口角,进而发展为当街扭打。县公安局督察大队A派出所中队的二名督察队员正好路过,发现此事后认为周某的行为有失警察形象,当即对周某进行现场督察。周某认为这是自己的家务事,不属于现场督察的事项,因此与督察队员进行争辩,督察队员认为周某不服督察,于是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事后,督察部门给予周某警告处分。周某不服,向县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县公安局调查后认为此事确实不属于督察范围,撤销了督察大队给予周某的警告处分。请分析案例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地方。
  •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本案例中有以下一些错误:
    (1)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周某在双休日因家庭琐事与爱人当街争吵及至扭打,不属于督察机构现场督察的范围。督察机构无权对周某进行现场督察。
    (2)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均设立督察机构。督察大队不能在派出所设立督察中队。
    (3)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现场督察中,督察人员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周某只是认为督察队员无权督察而与之争辩,无强行带离现场的必要。督察人员强行把周某带离现场不妥。
    (4)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相关规定,督察机构认为需要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督察机构给予周某警告处分是错误的。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周某对行政处分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县公安局应该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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