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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张某原为王某公司的职员,与王某在1995年结婚,1996年生育一子之后便在家做 起了“全职太太”,生活幸福而平静。由1998年起小孩进入幼儿园,其他家务有家政服 务员料理,张某逐渐觉得生活单调无聊,于是参加了一个公益团体,专门义务照料住在福 利院的老人,由于经常早出晚归,引起了王某的强烈不满。王某认为自己工作繁忙,张某 应该全心全意照顾好丈夫和孩子,不应再去参加一点收入没有的公益活动,况且在福利院 照顾病人容易招致传染疾病,会影响家人的健康,坚决要求张某不再外出。张某则认为自 从到福利院义务照料老人并没有传染性疾病,不会危及家人。二人僵持不下,王某便扬 言,如果张某坚持己见,家庭就会破裂,除了离婚.别无选择。张某非常苦恼,便找到居 委会,请求他们帮助解决。丈夫能否干涉妻子自由参加社会活动?
  • 我国法律赋予夫妻双方以充分、平等的人身自由权。《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并强调“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鉴于广大妇女长期处于受压迫、受束缚的地位,法律规定的重点无疑在于保护妻方的这项权利。夫妻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应当做到与其他权利义务的协调一致。同时,夫妻双方应互相尊重,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行使人身自由权进行非法的限制或干涉。本案中,张某辞去工作,专门从事对子女的抚育,是她本人的自由选择;以后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义务照料老人,也是她的自由权利,其他的人,尤其是其丈夫也应理解和尊重。王某以离婚为手段企图阻止妻子参加社会活动,无疑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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