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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邱元、姜红均是甘肃省某县农民,两人均已年近六旬,膝下无子女,多年来靠捡破 烂为生,生活很艰难。1998年7月,两人在垃圾箱旁发现一弃婴,遂抱回家去。两人见女 婴很可爱,协商决定收养女婴,于是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但当地民政部门认为他们 不具备收养人条件,不符合《收养法》的要求,未予办理。民政部门的做法址否符合法律规定?
  • 符合。《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16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本案中,邱元夫妇符合第一、三、四个条件,但是不具备第二个条件,即收养人应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个条件。这个条件应从经济条件上来考察。邱元夫妇常年以捡破烂为生,生活已很艰难,再负担一个孩子则更无能力;此外,两人均年事已高,健康状况也不是很好。综合来看,邱元夫妇不适合做女婴的收养人,民政部门不予登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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