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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何宏与邹一萍于1968年结婚,婚后8个月邹一萍即生一子,取名何平。何宏怀疑何平非自己亲生,对其态度冷淡,除负担其抚育费外,其他事情不闻不问。随着年龄增长,何平对何宏的想法有所察觉,询问其母,邹一萍坚持何宏是其生父。但何宏态度并无改变,父子关系愈趋恶化。1986年邹一萍病故,何平遂辍学务工,独立生活,并改名为邹幼平,与何宏断绝往来。1988年,何宏辞去公职,从事个体经营,并于1989年与丧偶妇女胡莹结婚。胡莹与前夫生有一女一子。女儿彭琪已婚并已参加工作,子彭琏正在读小学,依靠何、胡扶养照料。1995年,在一次运货途中发生翻车事故,何、胡均受重伤。胡莹经抢救无效死亡。何宏双腿截肢,丧失劳动能力,因支付医疗丧葬费用积蓄无存,生活十分困难,要求邹幼平(何平)和彭琪扶养自己尚未成年的彭琏。邹幼平说:“你一直不承认我是你的亲生儿子,对我的成长漠不关心,我早已改名换姓,与你断绝关系多年,与彭琏更是素不相识,所以我对你们不负任何责任。”彭琪虽愿意扶养继父及弟弟,但限于条件,扶养二个确有困难。协商不成,何宏以本人及彭琏法定代理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扶养诉讼。 问:何宏、彭琏应该由谁扶养?为什么?
  • (1)何宏应由邹幼平(何平)抚养。
    ①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何氏父子系自然血亲,邹幼平声称断绝父子关系不为法律所认可。邹幼 平对其生父仍有抚养义务。
    ②何宏虽是彭琪的继父,但并未形成抚养关系,所以彭琪没有抚养何宏的法律义务
    (2)彭琏应由彭琪抚养。
    ①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有抚养的义务。”彭琏母亲死亡,继父丧失劳动能力,应由其姐承担抚养义务。
    ②邹幼平与彭琏未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邹对 彭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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