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 何宏与邹一萍于1968年结婚,婚后8个月邹一萍即生一子,取名何平。何宏怀疑何平非自己亲生,对其态度冷淡,除负担其抚育费外,其他事情不闻不问。随着年龄增长,何平对何宏的想法有所察觉,询问其母,邹一萍坚持何宏是其生父。但何宏态度并无改变,父子关系愈趋恶化。1986年邹一萍病故,何平遂辍学务工,独立生活,并改名为邹幼平,与何宏断绝往来。1988年,何宏辞去公职,从事个体经营,并于1989年与丧偶妇女胡莹结婚。胡莹与前夫生有一女一子。女儿彭琪已婚并已参加工作,子彭琏正在读小学,依靠何、胡扶养照料。1995年,在一次运货途中发生翻车事故,何、胡均受重伤。胡莹经抢救无效死亡。何宏双腿截肢,丧失劳动能力,因支付医疗丧葬费用积蓄无存,生活十分困难,要求邹幼平(何平)和彭琪扶养自己尚未成年的彭琏。邹幼平说:“你一直不承认我是你的亲生儿子,对我的成长漠不关心,我早已改名换姓,与你断绝关系多年,与彭琏更是素不相识,所以我对你们不负任何责任。”彭琪虽愿意扶养继父及弟弟,但限于条件,扶养二个确有困难。协商不成,何宏以本人及彭琏法定代理人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扶养诉讼。 问:何宏、彭琏应该由谁扶养?为什么?
-
(1)何宏应由邹幼平(何平)抚养。
①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何氏父子系自然血亲,邹幼平声称断绝父子关系不为法律所认可。邹幼 平对其生父仍有抚养义务。
②何宏虽是彭琪的继父,但并未形成抚养关系,所以彭琪没有抚养何宏的法律义务
(2)彭琏应由彭琪抚养。
①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有抚养的义务。”彭琏母亲死亡,继父丧失劳动能力,应由其姐承担抚养义务。
②邹幼平与彭琏未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邹对 彭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
- 林某于2002年3月18号去世,留有房产
- 小王和小李结婚四年后,苦于没有电视机看,
- 我国法律关于夫妻忠实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
- 王某婚前曾著书一部交给出版社。与赵某结婚
- 甲(男)和乙(女)自由恋爱,于1991年
- 美国人甲和中国人乙在美国结婚,后向我国法
- 简述离婚对配偶身份关系的影响。
- 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
- 李冬萍,女,现在美国留学。吴启文,男,现
- 王成八岁丧父,其母于1980年与农民许某
- 张青(男)与李莉(女)经过一段时间恋爱
- 丁某和徐某自小相识,1980年建立恋爱关
- 甲方以自己名义为岳父母家盖房所借的钱,离
- 张三,男,35岁,某市税务局干部。
- 甲乙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
- 钱某与孙某于1997年结婚,1999年生
- 同胞姐妹的丈夫相互之间的关系属于()。
- 论我国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
- 郑民8岁时父母双亡,被其伯父郑成厚夫妇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