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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乙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两人于1999年5月1日登记结婚,2000年7月10日生下一子丙。婚后,两人感情不和,甲经常对乙施加暴力,将甲多次殴打伤住院。2000年10月,甲结识了一未婚女子丁,即与丁长期共同居住,对乙和丙不管不问。为达到与丁结婚的目的,于2002年12月17日以夫妻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问:乙是否能提起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乙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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