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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男)和乙(女)自由恋爱,于1991年9月26日登记结婚,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结婚时乙带来结婚前自己购置的“光明”牌家具一套;“长虹”牌家庭影院一套,乙的父母送给乙被子;褥子若干;甲在结婚前已经购置了一单元房,登记的产权人是甲。婚后,甲投资经营一家电脑公司,并因公司发展向丙借钱若干,乙在医院上班;甲利用业余时间开发了一软件,乙在工作上也是非常出色,三次获得医院的年终奖共计一万元。1997年,甲在国外的舅舅赠与甲古董一件,特别指明该古董仅赠与甲,同年甲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房产一宗。1998年,乙遇交通事故受伤致残,肇事方赔偿乙残疾补偿费3.2万。乙残疾后,甲与乙的感情姐姐不合,两人自1999年2月11分居。甲于2001年9月20日诉于法院要求离婚。问:乙能否以离婚后没有住房为由请求甲给予帮助?如果能,甲可以给以何种形式的帮助?
  •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第2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所以,乙可以离婚后没有住房为由请求甲给予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第3款规定,甲帮助的形式可以是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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