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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市青年姜洪池经人介绍和护士高丽荣认识,经几个月短暂的接触,开始筹备婚事。高丽荣希望自己婚事办得豪华、热闹,好在同伴面前炫耀。姜洪池是独子,其父母不惜为儿子的婚事多花钱。随着婚期的临近,姜洪池和高丽荣分别收到各自的亲朋好友赠送的贺礼,高丽荣收到了一对玉器及一些家用物品,姜洪池则数次收到50至数百不等的礼金。姜洪池的父母为儿子腾出一间新房。2002年4月10日,20姜洪池与高丽荣到当地婚姻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从此时起,姜洪池的父母为儿子准备的礼物也源源不断搬进儿子的新房。彩电、冰箱、高级组合音响、组合家具,价值3万多元。万事俱备,高丽荣的父母主动上亲家的门与姜洪池的父母商量婚宴的安排。姜的父母已为儿子耗资甚多,主张婚宴不要太铺张,但女方坚持要办30桌。双方谈得不融洽,不欢而散。高丽荣因此拒绝与男方同居。姜洪池数次到医院找高丽荣,高均避而不见。预订5月1日的婚礼便搁了下来,落得男方独守新房。僵持了几个月,双方感情日益冷淡,高丽荣还在单位散布男方有生理缺陷等攻击男方的言词。2003年10月,姜洪池找到高丽荣,对她说既然双方不能好下去,那就离婚。女方说离婚可以,但新房里的东西她至少要分一半。姜洪池不同意。协商不成,姜随之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高丽荣在答辩中提出上述相同的分割财产的要求。姜洪池的母亲气愤至极,她跑到法院对法官说,新房里的家用电器和家具是用他们多年积蓄为儿子购买的,是赠送给儿子结婚用的。高丽荣和她儿子登记后,没同儿子同居过一天,反而胡搅蛮缠,损害她儿予的名誉。要把新房里的东西分一半给高丽荣,她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并且提出,如果法院要将部分财产分给高丽荣作为准予其子与高丽荣离婚的条件,她将收回送给儿子的全部财产,并且立即将新房的家电、家具等物搬回自己家中。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1)判决姜洪池与高丽荣解除婚姻关系。 (2)姜洪池、高丽荣结婚登记前各方接受赠与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3)姜洪池的母亲在其与高丽荣登记结婚后所赠送的家用电器和家具,即彩电一台、冰箱一台、高级组合音响一台;组合家具一套,其中彩电归高丽荣所有,其余财产归姜洪池所有。法院关于财产问题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 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夫妻婚前各方接受的赠与物,属于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夫妻婚后接受的赠与物,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赠与给一方,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财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本案中,姜、高二人婚后接受姜的父母的赠与物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具体分割时考虑了财产的来源、数量、双方对感情破裂所负的责任等因素,判决绝大部分财产归姜洪池所有,彩电归高丽荣所有是比较妥当的。
    法院没有支持姜洪池的母亲关于索回赠与物的主张,因为在我国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赠与的成立与履行同时发生,因此,一般认为,赠与成立后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而取回赠与物。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赠与附加一定条件,比如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或为实现一定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进行赠与,本案姜洪池的父母所为的赠与可视为附目的的赠与,即以高丽荣与其儿子同居、履行夫妻权利义务为目的,从理论上说,姜母不得向高丽荣请求该结果的实现,只能于结果不实现时,得请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关于婚姻中的附条件赠与以及返还不当得利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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