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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张某在妻子死后一年再婚,后生育一子。张某和妻子对前妻生育的女儿不管不问,女孩的日常生活和学习费用都是由爷爷奶奶和几个姑姑照顾。也因为这个原因,张某和父母亲、姐妹的关系不睦,几次激烈的争吵后,张某在村干部的参与下,与父母签署了一个协议:张某不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同时也不继承父母的遗产,此后亲人如同陌生人,不相往来。 2002 年因高速公路修建占用土地,张某父母亲遗留下来原本没有什么价值的六间房会得到一笔相当大的补偿,而此时因家庭琐事,张某的妻子带着儿子离家出走。穷途末路的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父母亲的遗产,同时要求已经成家的女儿赡养自己。问: 张某签署的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张某能否继承父母的遗产?  张某的女儿是否要赡养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
  • 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是法定的,除非因收养关系,否则不得免除,即使当事人达成协议,法律也不予保护和执行。子女以放弃继承而不赡养父母没有法律效力。同时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本身也是无效的,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死亡发生后才变为现实的权利,放弃的行为只能是继承已经开始后。就本案而言,张某不赡养父母,张女不赡养张某都违背法律。张某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但是因为张某不赡养父母情节恶劣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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