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丁某和徐某自小相识,1980年建立恋爱关系,1982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 情很好,生育子女三个:长子现为初中学生;长女念小学,自幼与祖父母一起生活;幼女 仅1岁零9个月。丁某和徐某婚后,同心同德,勤俭持家,家境慢慢富裕。1987年丁某与 他人合伙办起了汽车修理厂,经营汽车修理业务,徐某基本上承担全部家务,有时抽空到 厂里干活挣钱,致富步子大大加快。1991年两人修建二层楼18房一栋,价值约3万元, 1993年丁某和他人的合伙关系因故解散,丁某和徐某夫妻二人单独办起了汽修厂,并贷款 投资扩大再生产。1995年利用现有资金和贷款另建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8万元。1995 年12月,丁某与某个体女业主有不正常来往,徐某对此不满,与丁某发生口角,夫妻关 系出现裂痕。之后,丁某又结识了寡妇,继而勾搭成奸,丁某经常夜不归宿,徐某获悉很 生气,公开责骂丁某和该寡妇,丁某不但没有悔改之意,反生与该寡妇成婚之意,拒绝和 徐某同居,且公开宣称寡妇是其爱人。2002年3月,丁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徐某同意离 婚,但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丁某和徐某的长子因看 不惯其父所为,表示愿意随其母共同生活,徐某也同意。经查,丁某和徐某的共同财产除 二层楼房一栋,三层楼房一栋之外,尚有厂房一栋,价值5万元;汽车一辆,约4万元; 现金3万元,债权10万元。此外还有彩电、冰箱等物。丁某和徐某在办厂过程中陆续贷 款20万元。丁某和两个女人鬼混,另外又借款约3万元。本案中,三个孩子应由谁抚养合适?
-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除非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的疾病,子女不宜与之共同生活;或因为母亲不愿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本案中,丁某和徐某的幼女年仅1岁零9个月,徐某的条件也符合法律规定,故应由徐某抚养幼女。根据法律规定,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已能判断一定是非,法院在判决时应征求、考虑他们的意见。本案中,丁某和徐某的长子明确表示愿意随母共同生活,徐某也同意抚养,故法院应判长子由徐某抚养。按照法律规定,父母双方条件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的,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能力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本案中,丁某和徐某的长女自幼与祖父母一起生活,其祖父母靠丁某的供养,也有能力照顾她,而且已有两个子女判归徐某,故法院应判由丁某抚养长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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