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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方英与孙德民于1996年自由恋爱结婚。结婚前方英父母送给方英一张5万元的存 折作为嫁妆。1997年,孙德民想炒股,但苦于没有资金,于是就同方英商量,想动用方英 的5万元,但方英没有同意。孙无法,便私自向朋友借了5万元,并打了借条,写明将来 如亏了本,8用自己妻子的钱还债。起先,孙很快赚了2万元。孙赚钱后,也未与妻子商 量,使用这笔钱和别人合伙开了家餐馆。后来,因股市低迷,孙将5万元钱全赔了进去。 朋友见孙无法翻身,便向孙索还欠款。孙只得回家与方英商量,但方英坚决不拿出5万元 钱。朋友无奈,便一张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方英还钱。 孙德民向朋友借的5万元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不属于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则由本人偿还。清偿责任的确定是以债务的性质为依据的,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而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3项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本案中,孙德民背着其妻借钱炒股,且挣的2万元钱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可见其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不是共同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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