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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郑民8岁时父母双亡,被其伯父郑成厚夫妇收养。郑成厚夫妇原有一子一女,结婚 后均已分开另过。1989年,郑民的养母病逝。1993年,郑民结婚,不再与郑成厚共同生 活,并且双方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不久,郑成厚病重,医疗费支出很多,而其亲生子女 因厂内效益不好,无力尽更多的赡养义务。郑成厚要求郑民给付一定的生活费,遭到拒 绝。郑成厚起诉至法院,郑民以其有生活来源为由提出抗辩。经法院审理查明,郑成厚每 月退休费100元,不够支付医药费;其亲生子女每月仅能支付50元赡养;而郑民月收入 近千元,经济状况较好。因此判决郑民每月给付郑成厚生活费100元。1995年,郑成厚病 逝,留有遗产平房三间。郑民以自己负担了郑成厚主要的生活费用,尽了赡养义务,应视 为收养关系已恢复为由,要求以养子身份继承郑成厚的遗产,被拒绝后诉至法院。人民法 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为何驳回郑民的诉讼请求?
  • 根据《收养法》第29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本案中,郑民与郑成厚之间的收养关系已由二人协议解除,故他们之间父子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其中包括郑民对郑成厚的继承权。收养关系解除后,当事人要恢复收养关系的,仍应按照有关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办理。本案中,当事人既没有恢复收养关系的意愿,也没有履行有关程序,因此收养关系经协议解除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以承担了部分赡养义务为由主张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所以人民法院驳回郑民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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