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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0年,阮中怀夫妇与邻村的胡进夫妇达成了收养协议,将儿阮星(6岁)送给胡进 夫妇收养。阮星被收养后,改名胡星,受到养父母一家宠爱,并与生父母时有往来。1996 年,胡星因逃学,胡进气愤不过,打了他一个耳光,胡星赌气回到阮家。后胡进夫妇多次 到阮家找胡星,要领他回家,而胡星坚决不回,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 后,阮中怀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胡进夫妇经过考虑,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阮中 怀夫妇补偿他们在6年间支付的抚养费12000元。阮中怀夫妇却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系 胡进夫妇的虐待行为所致,因而不能付给抚养费。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阮中怀夫妇拒绝支付抚养费用是否有法律依据?
  • 没有法律依据。《收养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
    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所谓虐待,是指经常实行打骂、饥饿、禁闭、有病不给治、凌辱人格等行为。本案中,胡进夫妇对胡星非常宠爱,没有实施上述行为。而胡进在管教孩子时,打了胡星一耳光,这根本不构成虐待行为。因此,阮中怀夫妇拒绝支付抚养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应判决阮中怀夫妇向胡进夫妇补偿他们6年间支付的抚养费用和教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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